中国版“ROHS指令”11月起正式全面实施

2019-7-31

2019年7月3日,中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明确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供方符合性标志”的公告》,规定中国版的ROHS新规11月开始全面正式实施。

此前,市场监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制定的《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实施安排》(以下简称《实施安排》)已于5月16日正式发布。2019年11月1日后出厂、进口的列入《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第一批)》的产品,应满足《实施安排》要求。根据《实施安排》,企业应选择国推自愿性认证或自我声明方式,完成对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的合格评定。其中采用自我声明的产品应使用相应的合格评定标识(供方符合性标志)。

中国版ROHS与欧盟ROHS的差异又有哪些呢?

1 管控范围。欧盟ROHS管控的是直流电1500伏、交流电1000伏以下的电子电气产品,豁免的产品除外,而中国ROHS实行的是穷举法,即《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达标管理目录》,首批达标管理目录包括以下12类电器电子产品:电冰箱,空气调节器,洗衣机,电热水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视机,监视器,微型计算机,移动通信手持机,电话单机。

2 管控物质。欧盟ROHS的管控物质为10项,分别为铅、汞、镉、六价铬、多溴联苯,多溴二苯醚,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已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甲苯基丁酯(BBP)、邻苯二甲酸二丁基酯(DBP)、邻苯二甲酸二异丁酯(DIBP);而目前中国ROHS只对前6项物质进行管控。考虑到当前的技术水平,对于上述管理目录内的产品也制定出了39条限用物质应用例外清单,列入该清单的应用可暂不按有害物质限量要求执行。

3 监管方式。欧盟ROHS监管方式主要是以流通领域抽检为主,中国ROHS除了流通领域的监管外,在生产环节也将强化监管措施,新规中明确了主要监管部门为市监局和工信部。

4 认证要求和自我声明。欧盟ROHS没有强制性认证要求,但欧盟制定了有害物质过程管理体系要求IECQ-QC080000,企业自愿申请认证,该体系的基础框架就是ISO 9001。中国ROHS要求必须在“国推自愿性认证”和“自我声明”中选择一项,其中国推自愿性认证有四种认证方式。

5 标识要求。欧盟ROHS没有标识要求;中国ROHS有标识要求即《绿色产品标识使用管理办法》今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

6 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欧盟在执法环节根据需要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机构是ISO/IEC 17025认证的实验室,也就是我国的CNAS认可实验室。中国ROHS对检测机构的要求更加具体:

1)国推自愿性认证:认证样品检测工作应由认证机构签约且满足相关能力和资质要求的检验检测机构完成。

2)自我声明中的检测报告可以来自生产者、生产企业等自有且满足相应技术能力的实验室,也可以是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是供方在所有组件、部件及元器件、原材料的有害物质判定的基础上整理形成的符合性报告。

7 检测方法、拆分规则。欧盟ROHS依据IEC 62321,中国ROHS的限值和拆解要求按照GB/T 26572标准执行,检测方法按照GB/T 26125标准执行

8 公示要求。欧盟ROHS没有强制要求,主要是在供应链上下游之间传递相关信息;中国ROHS不管是国推自愿性认证还是自我声明均需要上报至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公共服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欧盟ROHS指令实施多年,我国很大一部分出口企业也已经积累了欧盟ROHS的应对经验,但对于大多是从事进口贸易或国内销售的企业来说,ROHS法规还属于比较新的要求,而且从新规内容看来,中国ROHS和欧盟ROHS还是有较大差别,所以海关部门提醒相关企业:一是要尽快了解新规规定的内容和实施方法,二是及时修改进口贸易质量要求和生产制造工艺,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原材料的筛选应用,三是建立健全产品质量风险评估自控机制,对高风险原料和产品进行提前检测,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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