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24
春节前夕,开原市民陈女士在某服装店订制衣服,当时对交付时间、样式、尺寸、面料质量都作了详细约定。但是到了约定的时间,经营者出现延迟交货情况,消费者没有追究。当经营者交货时,王女士发现衣服存在面料起球、尺寸不对、样式与约定的不符等多项问题。经协商,经营者对衣服进行改款。但是改款后,质量更差,消费者要求退款,遭到经营者拒绝。因此陈女士将此事投诉到开原市消费者协会。
开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两名执法人员对此事进行了调查,结果认定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该服装的确存在消费者所反映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的服装制作服务存在尺寸不符、样式不符、面料质量有问题等情况,改款后仍不符合与消费者的约定,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后,经营者给予拒绝,经营者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
执法人员依法对双方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退回货款450元。陈女士对这样的处理结果表示十分满意。